西南大学教学实验室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实验教学顺利开展,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以从事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学单位。
第三条 我校教学实验室分为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课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每个一级学科全校只设置1个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教学实验室。
2.每个一级学科面向全校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全校设置1个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中心。
3.每个专业一般只设置1个专业课实验室。
4.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组建或共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
第五条 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院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订应按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2.具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3.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4.教学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必须有较饱和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5.管理规范,制度完善。
第六条 新建、调整、撤消与合并程序
1.新建实验室程序。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并填写《西南大学教学实验室建制申报书》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生效。筹建时间一般为一年,筹建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教学内容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具备一定条件后,再申请实验室建制。
2.调整、撤消与合并实验室程序。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所属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3.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或因学科、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实验室任务不足大纲要求的1/3,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4.实验室建制的申报、调整、撤消与合并工作原则上每年11月份进行。
第七条 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可参考本办法,根据教学需要设立院级教学实验室。院级教学实验室经学院论证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院级实验室在学校下达经费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建制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