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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8-01 17:4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对新进教师的传、帮、带和示范、引领作用,使新进教师在指导教师帮助下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促进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建设高素质、高水平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教制度实施对象为学校新进教师。实施期限一般为1学年。

第三条  各学院(部、系)要高度重视新进教师培养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新进教师培养工作,认真、扎实、有效地实施助教工作。

第二章  助教工作基本任务

第四条  助教工作基本任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高等教育方针,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学无止境的学术精神。

(二)参加重庆市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学校主办的新上岗教师教学基本要求达标培训及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高培训,掌握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和教学运行的规章制度;参加校院开展的教学研讨、教学观摩活动,熟悉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环节。

(三)全程参加1门及以上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把握课程性质、熟悉课程目标,掌握课程内容及教学重点、难点,熟悉并掌握课程运行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学习指导教师对课程的实施策略和教学技巧。协助指导教师准备教学资料,制作课件,根据指导教师的安排,组织和实施课程相关的讨论课、习题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期中、期末考试的组织和试卷评阅工作,辅助指导教师进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熟悉课程的基本性质、构成要素及其它,了解所承担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教研教改等工作。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测评、检查、监督和批评,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助教工作情况,反馈课程运行及教学实施有关信息。

(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1门课程四分之一内的试讲教学任务(试讲总学时不超过36)。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第三章  指导教师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条件

(一)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具有与主讲课程有关的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长期为本科生授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指导的课程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指导课程课时不少于36学时,且课程性质与助教将承担的课程相同或相近。

(三)指导教师选拔实行系或教研室推荐,学院批准的原则,每位导师同时指导的助教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六条  指导教师任务与职责

(一)关心助教的政治及师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养成助教教书育人、严谨治学的良好风尚。

(二)指导助教能够把握好至少1门课程,明确课程性质与目标,理解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与相关课程的关联及协同关系,熟悉课程内容、把握教学重点及难点, 熟悉并掌握课程运行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掌握该课程实施的基本策略和技巧。

(三)指导助教学会备课、写教案,熟悉并把握各基本教学环节及其基本要求,能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对象,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鼓励并指导助教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创新探索,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与助教所在系(部)、教研室协商,参与制定并落实培养计划;检查助教的教学设计及教案、作业批改、实习实践等教学环节;在助教试教实践阶段要随堂听助教授课,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中做好听课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第七条  指导教师在全程指导期间,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如期完成培养计划各项任务,指导对象参加助教考核合格后,学校按指导课程课时30%比例给予指导教师课时补贴,所在学院计算其绩效工作量。

第四章  助教工作考核

第八条  教师助教期满参加助教工作考核,要求如下:

(一)向学院提供助教工作总结,提交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助教工作情况记录本(包括助教听课记录表、助教批改作业反馈表、助教辅导答疑、习题讲解记录表、助教课程讨论和课外教学情况记录表)。

(二)向学院提交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新教师拟授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和课件,学院随机抽取1学时的试讲内容,学院组织专家组(教学院长、教研室负责人、院督导专家等参与)实施考核,教务处将派专家参与试讲考核及其评议活动。

(三)助教考核合格的新教师,学院可以安排本科教学任务。入职3年内的教师最多独立主讲1门本科课程,但可以参与其他教学团队授课。助教考核不合格的新教师,学院、指导教师及助教要分析查找原因,制定相关措施尽快帮助其整改提高,在4个月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长助教期限或由人事部门调整岗位等处理。

(四)助教考核合格即视为完成学院(部)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学校按照实际情况给予72-108的课时绩效核算,职称评审、评优推荐,助教课时计入本科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学校引进的无高校教学经历的高级人才、学校批准的非教学岗位转入教学岗位的人员及师资紧缺的学科(专业)新进教师,在未参加助教工作的情况下确需从事本科课堂教学,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本科主讲课程考核。由本人提供拟授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课件,学院组织专家组(教学院长、教研室负责人、院督导专家、课程指导教师等)实施考核,教务处派专家同时参与学院考核活动,考核合格后学院可以安排本科授课任务。新进教师(不含引进人才和教学转岗人员)讲授本科课程,学院须按照本文第六条要求安排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履行本文第七条相关职责。新进教师在上课的同时,还应参加助教工作并参加助教考核。根据新进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学生评教和督导专家评教)结果,学校按指导课程课时的10-30%比例给予指导教师课时补贴,所在学院计算其绩效工作量。

第五章  助教工作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新教师培养,成立学院助教工作组,教学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院督导专家、助教指导教师等组成。助教工作组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助教工作办法和助教考核办法,并负责学院助教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相关教研室或课程组与指导教师一道,为每位新教师制订合理的助教指导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监控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新进教师助教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结果运用于基层教学组织和优秀学院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或助教在课堂教学时擅自离开课堂,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助教、导师考核记录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核结果,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南大学主讲本科课程资格审批表

2.西南大学助教听课记录表

3.西南大学助教批改作业反馈表

4.西南大学助教辅导答疑记录表

5.西南大学助教习题讲解记录表

6.西南大学助教课程讨论和课外教学情况记录表

7.西南大学助教工作考核参考指标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710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