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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3-16 20: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教学实验室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模式,推进实验室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为本科教学质量提升及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是指各二级单位为开展实验教学、实践实训、创新创业等建立的教学平台。按批准层级分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按教学主要内容分为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和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其中基础实验教学中心由专业相近、实验内容相似或实验设备相同,分属于不同二级单位的基础教学实验室合并组建而成。

第三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以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为主要依据,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目标,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优良的硬件条件为保障,不断创新实验教学内容和形式,完善实验中心建设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实践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实验教学及研究,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高质量开展实践教学,创新实践教学内容与模式。

(二)创新管理机制,打破学院(部)、实验室、专业、课程间的壁垒,优化、整合、重组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逐步构建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

(三)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的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接受所在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设立实验教学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能够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开展实验教学,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

(二)拥有一支高水平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三)具有充足的实验教学条件,人员和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质量及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

(四)管理体制规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

第六条 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立、调整与撤销须经二级单位申请、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由学校审定后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认。

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遴选与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验教学中心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共建、学院主管”的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委员会主要负责落实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和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及相关具体工作,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各中心总体建设规划的评审等工作,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考核评估。

(二)负责各中心主任人选的审核、备案。

(三)负责各中心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指导,核算并建议各中心新进实验技术人员指标。

(四)协调解决各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心建设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初审(评)。

(二)负责中心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信息化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审核。

(三)负责遴选中心主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遴选中心副主任。

(四)负责中心安全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

(五)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二级单位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副主任由高水平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中心管理制度;

(二)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等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三)接受所在二级单位的领导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评估。

(四)接受所在二级单位的考核。

(五)负责中心队伍建设及管理。

(六)组织完成年度实验教学任务。

(七)组织中心开展实验项目和技术创新开发与应用。

(八)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开放共享工作。

(九)负责中心有关统计、报表工作。

(十)完成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学院审定,并报学校备案。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校外人员担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委员由5-7位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原则上应予以更换。

市级、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实验教学中心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管理规范。

实验教学中心应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发展战略,科学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建设发展规划;完善实验教学、人员管理、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资源共享、开放运行等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确保中心建设与发展有章可循。

实验教学中心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和管理中的应用,积极建立涵盖实验教学、开放共享、资源展示、信息统计等功能的实验教学中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与实验室智能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软硬件一体集成,实现智能化实验教学及智慧化实验室管理。

实验教学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实验教学中心名称。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教育教学应坚持夯实基础,创新发展。

实验教学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合理设置实验项目,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合理比例;持续不断地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教学改革成果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完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推动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实验教学资源,坚持能实不虚、虚实结合,建设和开发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和平台。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队伍建设应坚持开放合作,专业发展。

实验教学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全职人员,包括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新成立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课程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骨干人员。实验教学中心队伍建设要探索科学的分类发展模式,打通实验教学中心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及成长通道,推动实验教学中心队伍专业化建设,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素质优良的实验教学队伍。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条件建设应坚持设施一流,开放共享。

学校依据实验教学中心发展战略及建设规划,对实验教学中心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将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用于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和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支持仪器设备更新与购置、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条件建设、自制(改造)设备建设、实验项目开发等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

实验教学中心应配置技术先进、性能优良、数量充足的仪器设备,满足现代实验教学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指导与维护仪器设备,保障仪器设备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

实验教学中心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开放运行。实验教学中心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全校开放运行,鼓励积极开展本科生科研训练和学科竞赛指导工作,为优秀本科生参与科研实践提供资源。鼓励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实验教学中心应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组织和参加学校、省级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应坚持责任明晰,长抓不懈。

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实验教学中心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安全教育常态化、安全检查规范化、隐患治理科学化,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助推实验教学及实验教学中心发展。

第五章 实验教学中心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考核形式

实验教学中心考核包括日常运行考核、年度业绩考核及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

日常运行考核是对实验教学中心基本实验教学及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与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是学校对实验教学中心年度成果及成效的考核;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是学校根据教育部或市教委要求开展的验收或评估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

(一)日常运行考核考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等能否满足本科实验教学基本需求,能否保障实验教学中心正常运转。

(二)年度业绩考核以实验教学中心日常基本数据为基础,考察实验教学中心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开放运行等建设成果及成效,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还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三)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整改,考核结果等次是学校对实验教学中心政策支持和经费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XX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XX大学),英文名称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XXX Education XX University)”,如:药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西南大学),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Pharmacy Educ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学校其他实验教学中心统一命名为“西南大学XXX实验教学中心”,英文名称为Experimental XXX education center of Southwest University。如:西南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Experimental physics education center of Southwest University。属于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承担。